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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和 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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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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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1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大学生应当掌握好这个**。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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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03 | 只看该作者

又没看完全文!
哎。。 总之相信棍友们会把持住分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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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06 | 只看该作者
上初中的时候,政治课本里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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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0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3个帖子应该发在一个帖子里~分3层楼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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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1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学士学位毕业论文就是选择的这个论题。
《论正当防卫权的界定》。

所謂“中國威脅”,指的是當今大陸對世界文化、人類文明、自然生態、普世價值的徹底顛覆與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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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20 | 只看该作者
有时这东西必要钱来断定,所以钱少了,就不好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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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2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QQ猴在2009-6-10 12:20:00的发言:
有时这东西必要钱来断定,所以钱少了,就不好正当防卫了

在中国是个很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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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2: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QQ猴在2009-6-10 12:20:00的发言:
有时这东西必要钱来断定,所以钱少了,就不好正当防卫了

同感,特别是在法院,这个东西是判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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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3: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在玉娇身上适用了,受害者又一次受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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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4:09 | 只看该作者

是否过当,钱是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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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03 | 只看该作者
看不到全文啊,论坛啥时候能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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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5:36 | 只看该作者
用引用的方法,可以查看
现任上帝他家隔壁那只狗吃的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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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6:5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生活的勋章在2009-6-10 12:06:00的发言:
上初中的时候,政治课本里就有

那个讲的很模糊啊!只是大体概念!出事儿了找个好律师最好!!!
To be a real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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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8:1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到了..前段时间不就有个什么娇的刺死了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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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8:59 | 只看该作者
LZ还是不要发了,这个可以翻看老帖的,你现在发这里也是看着很累
“以横破直,是使用短兵器的主要技巧; 以直破横,是使用长兵器的主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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