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5-10-8 2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也最多就是消费纠纷,只要没动手打起来,警察最多友情调解一下,正确的管理部门是工商消协
那这样我就搞不清了,岂不是过去的那种当街碰瓷古董要赔偿的骗局也属于经济纠纷?否则区别在哪里?
有钱去国外玩,我只能这么说。现在短途出境游很便宜了,国内游有什么竞争力吗?宰客,惹不起我躲得起,让那些黑心旅游城市无客可宰,无钱可骗。
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5-10-8 2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也最多就是消费纠纷,只要没动手打起来,警察最多友情调解一下,正确的管理部门是工商消协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就拿拔腿蟹这个举例,如果店家威胁说,不买下来就收拾你,是否就该警察管了?不然这条刑法岂不成了摆设?
独孤游侠 发表于 2015-10-8 22:13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所以警察才有了调解这一奇葩职能
老生常谈 发表于 2015-10-8 17:40
麻烦给链接看看学习一下
http://www.dianping.com/shop/18165475/review_all 吃过的没吃过都去抵制他们家了
独孤游侠 发表于 2015-10-8 22:07
那这样我就搞不清了,岂不是过去的那种当街碰瓷古董要赔偿的骗局也属于经济纠纷?否则区别在哪里?
这种行为要看具体情节,可算诈骗,也可算敲诈勒索,能上刑案,也能只是治安案件
本帖最后由 甩中 于 2015-10-8 22:24 编辑
独孤游侠 发表于 2015-10-8 14:20
哪里都有可能出问题,但一个地方能够出这么多档子事情,尤其是报警了也没用,只能说明政府根本没打算管
+1000000!就是这么回事!
独孤游侠 发表于 2015-10-8 22:07
那这样我就搞不清了,岂不是过去的那种当街碰瓷古董要赔偿的骗局也属于经济纠纷?否则区别在哪里?
碰瓷是看验伤的结果的,碰瓷者一般都不是真的受伤,所以如果事主不嫌麻烦要较真,其实碰瓷者讹不到什么大钱。但问题在于,有些碰瓷者可以通过特殊渠道搞到验伤证明,甚至通过交警队的关系搞到事主个人信息和家庭住址什么的。直接上你家或者你所在单位闹事,一般这种情况无解。报警没有用,警察来了就跟你明说经济纠纷,你们自己解决,我有亲身经历所以有发言权。老百姓碰到这种事,两个解决方案。图省事的直接认倒霉给钱。不怕麻烦的就跟他死磕,碰瓷者也讲究效率,不会在一个捞不到钱的对象身上浪费过多时间。但是你要忍受他们的各种无赖行径,比较考验涵养功夫,名誉损害也比较大。现在这种事情之所以频发,应该说法律不完善,执法漏洞太多是一个原因。而我认为最重要的,当权者不是下决心要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威胁不到上位者的利益。你见过政府官员被宰被讹诈吗?
织田信长 发表于 2015-10-8 22: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碰瓷是看验伤的结果的,碰瓷者一般都不是真的受伤,所以如果事主不嫌麻烦要较真,其实碰瓷者讹不到什么大 ...
我说的是另一回事
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5-10-8 22: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所以警察才 ...
照你这样说街上被流窜藏民强卖老虎皮,还是叫兄弟抄家伙来解决更有效点。毕竟谁也不能临时上百度查司法解释看看到底被怎样才叫情节严重。https://www.mayi.sg//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04.png
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5-10-8 22: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所以警察才 ...
认定该行为时应当注意: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强迫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强迫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察,得出结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一贯从事强迫交易;非法获取巨额利润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造成精神伤害的;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等。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则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强迫交易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好像不对吧哥们,强迫交易不管轻重都归警察管才是。刚才看到青岛发布的声明里,也说的是由公安机关严打强迫交易行为。
独孤游侠 发表于 2015-10-8 22: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照你这样说街上被流窜藏民强卖老虎皮,还是叫兄弟抄家伙来解决更有效点。毕竟谁也不能临时上百度查司法解 ...
说了半天,终于到重点了!
法律漏洞太多,所以有时候还是电话直接call友!反正局里也认识人。
很多同志说“宰客”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有说是诈骗。对此,这件事只能算作是“欺诈”,与敲诈和诈骗能沾边的是都有个“诈”字。那为什么不算是敲诈勒索或者诈骗呢?
因为法定情节没达到。
这明显就是上供上的足,政府和大排档穿一条裤子
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5-10-8 20:56
你认真看完这两天的后续详细经过报道再来发表看法吧
后续报道我天天看,你以为只有你一个人在看吗?
我倒要请教一下,我评论的哪句话说的不对了。
明蝶。 发表于 2015-10-8 17:23
哈哈,店家懒得数。
数钱还嫌累,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