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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防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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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天热,又闷,晚上睡觉开空调第二天不舒服,只能把窗户都打开,结果昨天晚上,快1点了才睡觉,睡着了没一会,突然俺家小德同志怒吼起来,然后爬起来奔客厅去了,把俺和老婆和小罗同志都给吵醒了,小罗同志眯眯瞪瞪的也跟着去客厅了,俺大怒,以为他们又听到外面流浪狗叫抽风,大骂了两句,翻身继续睡觉,这两家伙再没回屋睡,在客厅呆了一晚上,早晨起来一看,阳台的纱窗被推开了,最下面被撕坏了一大块,才明白昨天晚上原来有人打算爬进来,被小德发现,给吓跑了,估计撕坏的是跑的时候太急,给抓的。
  今天晚上回来,看到门厅里贴了派出所的通知,说最近钻窗入室盗窃现象猖獗,让大家晚上睡觉关好门窗,看来养狗就是好处多阿,虽然平时累点,关键时刻还是指望得上的,小罗通知表现太差了,平时吃的多,睡的多,估计得人进卧室门他才能发现。
于无声处听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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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3 00:38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小偷进屋了你可不敢拿棍子打哦。。会被拿绳子牵住指认现场地。
还是老老实实地把钱给人家!
你家在哪 我后半夜去!
寡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实在想我,下来陪我。如遇上线,纯属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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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0: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那两兄弟有义气
我就像一只趴在玻璃上的苍蝇,前途一片光明,但又找不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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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0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儿这种事有好多了,5楼6楼都能爬!一般倒是不抢劫,但是让人担惊受怕的!
变是永恒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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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1:04 | 只看该作者
二楼发的视频,如果小偷就是跑,跑不了被砍,则这个小雷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小偷跑不了回头反抗对手,则转化为抢劫,小雷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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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19 | 只看该作者

你没看清楚吗?小偷手里拿着家伙呢,小雷也伤了!照样子拿下!故意伤害 


操他妈的,我朝V5
寡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实在想我,下来陪我。如遇上线,纯属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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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1:2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雨夜孤行在2011-8-3 1:19:00的发言:

你没看清楚吗?小偷手里拿着家伙呢,小雷也伤了!照样子拿下!故意伤害 


操他妈的,我朝V5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是不是故意伤害公安说了不算,不过老实人放看守所呆半年是很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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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26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白狼在2011-8-3 1:21:00的发言:

是不是故意伤害公安说了不算,不过老实人放看守所呆半年是很可悲的

是 。
那得检察院说了算。先给你扔到看守所里呆着,公安可以办到吧!
最起码现在拿个绳子拴着你去看现场,然后直接扔到看守所!  悲哀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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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1:27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雨夜孤行在2011-8-3 1:26:00的发言:

是 。
那得检察院说了算。先给你扔到看守所里呆着,公安可以办到吧!


确实,不经检察院批准,公安可以拘留15天,这个规定很操蛋,老实人进去呆15天还是很恐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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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27 | 只看该作者
 天朝的法律是为保护小偷、强盗、官员而存在。。。而且这3者从本质上没啥区别
你喜欢某件东西,奢侈品也好古董也罢,你热衷于研究它,精神上得到了满足。也因为了解它的历史而尊敬它,在行为上开始约束自己,让自己更有修养,更能配得上自己热爱的东西,这就是一个人的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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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3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白狼在2011-8-3 1:27:00的发言:

确实,不经检察院批准,公安可以拘留15天,这个规定很操蛋,老实人进去呆15天还是很恐怖的

15天?你错了。
15天到头,人家可以以案件还在调查,直接给你续押。
最起码仍三个月没一点问题
01年我还被扔了31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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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1:4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雨夜孤行在2011-8-3 1:31:00的发言:

15天?你错了。
15天到头,人家可以以案件还在调查,直接给你续押。
最起码仍三个月没一点问题
01年我还被扔了31天呢!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以前续押手续很难办,并且没问题得有人担责,现在估计地方公安都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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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4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白狼在2011-8-3 1:40:00的发言: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以前续押手续很难办,并且没问题得有人担责,现在估计地方公安都乱套了

胳膊永远是拧不过大腿滴。
什么是法?党就是法!你不服么?反正我服了!
拿我伙计的一句话:共党太牛逼了,你不服试试!
(他被判刑四年:盗窃、入室抢劫、室外抢劫、带黑社会性质的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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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1: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雨夜孤行在2011-8-3 1:44:00的发言:

胳膊永远是拧不过大腿滴。
什么是法?档就是法!你不服么?反正我服了!
拿我伙计的一句话:共档太牛逼了,你不服试试!
(他被判刑四年:盗窃、入室抢劫、室外抢劫、带黑社会性质的斗殴)

不对吧,就一个入室抢劫,也不止4年
其实,得看谁的胳膊和谁的大腿,大腿总不运动,也快拧不过胳膊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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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5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白狼在2011-8-3 1:48:00的发言:

不对吧,就一个入室抢劫,也不止4年
其实,得看谁的胳膊和谁的大腿,大腿总不运动,也快拧不过胳膊了,呵呵

2000年左右的事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可能在2000以前。
那个时侯抢劫判得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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