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步舞 发表于 2010-5-26 16:34

需要进行中,并且可以举证生命受到威胁。

seven7scy11 发表于 2010-5-26 16:38

<font size="6"><font face="楷体_GB2312"><font color="#ff0000"><strong>黄某抽出随身带的</strong><font color="#000000" size="3">防身</font><span class="t_tag" href="tag.php?name=%D8%B0%CA%D7"><strong>匕首</strong></span></font></font></font>

seven7scy11 发表于 2010-5-26 16:40

<br>何为无限防卫?唐红炬律师告诉记者,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br>
<br>
<br>一定要注意,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并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仅如此,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还必须是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过早或者对方已停止实施危害行为再进行防卫都不行,防卫人还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不能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故意伤害别人。案中黄某被三名劫匪刀架肩膀抢劫,随时有人身危险,已经符合了上述标准。

弹道无痕 发表于 2010-5-26 16:42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独孤游侠</i>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b><br/>
<br>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div>
<br>2003年《刑法》已经有修改,类似的情况检查机关早就免予起诉了,2005年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你所的情况应该是很久以前了,至少是在5年前!!!

fu33 发表于 2010-5-26 16:5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①意孤行</i>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b><br/>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div><br><br/><font size="6">上帝在某个时候打了个瞌睡&nbsp;&nbsp; 我是这么认为的。</font><br/>

降龙尊者 发表于 2010-5-26 17:04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①意孤行</i>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b><br/>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div>
<br>我也是这么想的。恐怕他送了不少的礼!

Ace丶 发表于 2010-5-26 17:11

这次判得不错&nbsp;&nbsp;&nbsp; 多捅死几个&nbsp; 减少国家生育负担

A5A6 发表于 2010-5-26 17:12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独孤游侠</i>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b><br/>
<br>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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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样的法律,受害者没几个能活的。有几个人能从对手手中抢过武器。

小破孩 发表于 2010-5-26 17:2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独孤游侠</i>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b><br/>
<br>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div>
<br>很操蛋

妇科主任 发表于 2010-5-26 18:04

法制更加人性化了,是进步

勇气堂 发表于 2010-5-26 18:18

用甩棍的话就不会那么容易防卫过当!

月下枫棍 发表于 2010-5-26 18:29

顶啊,广东这么乱,不去玩。&nbsp;

大烙馍 发表于 2010-5-26 19:01

防身器械的重要性!

飘落的红叶 发表于 2010-5-26 19:13

法官终于正常一次了

颓废的少年 发表于 2010-5-26 19:33

还不错 幸运儿啊 这个肯定是上面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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