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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哈哈!我打回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1:37
标题: [分享]哈哈!我打回来了
各位亲爱的朋友们!
还记得我上次发帖说我被抢劫的事吗!?
昨天晚上我终于报仇了~
现在我们先来回顾一下 :
晚自习放学后被抢了
Post By:2009-12-9 13:28:00
我是一个高中生,上个星期五晚上第三节晚自习下课后,我和我们班一个同学一起回家,在要经过立交桥的时候,我看见前面有4个人,是我们这的地痞,以前也是我们学校的,后来因为在学校卖K仔被开除了。当时我只觉得他们一直把我们盯着,但我也没在意。突然就在我们刚和他们擦肩而过的时候,他们中其中一个一把把我的书包抓的,说我骂他,我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我根本就没有骂他。我就开始和他争辩,突然他旁边一个人冲出来就给了我一个正蹬,打在我肚子上,当时我就痛的倦在地上。本来和我一起那个同学,当时就吓傻了,站在那动都不敢动一下。
我蹲在地上,我下意识的摸了一下腰带右侧,因为我平时都会插一根甩棍在那,但因为那天有体育课,我就把棍子转移到书包里了。这个时候,刚刚打我那个人就说我骂他们兄弟,喊我们俩赔钱。我当然不干,就站起来和他们理论,结果那个人一听我说不,又上来给了我几鞭腿,其余三个又都上来给了我几脚。当时我就准备从书包里翻棍子出来,刚把书包打开,他们中的一个人就把书包给我抢了,威胁我如果不掏钱,就把书包给我拿走,我没办法只有掏钱,最后我把身上的40多块钱都给他们了。
最牛的是和我一起那个同学,真的被吓傻了,从头到尾都在旁边一边发抖,一边看的我被打,话都不敢说一句,最后掏钱的时候他把身上的100多块钱都摸了出来。
这几天我每天都把棍子带在身上,又喊了几个胆比较大的哥们儿晚上和我一起,寻思要再碰到那四个人,一定要打回来!!!
TMD!真咽不下这口气! |
昨天晚自习下课,我和两个同学一起回家,在路上也就是上次那个地方,我又遇见了他们四个,当时他们正在抢劫我们同年级的一对情侣,男的我认识,担不是朋友,顶多是点头之交,平时在学校还是算比较超的,哪晓得今天在这栽了。我们三个人走到他们旁边时,那个男的已经被打的地上了,大腿上好像被刀划了一下,手把伤口按得的,流了一些血,女的在旁边哭。那四个地痞的认出了我,又看见我旁边两个【一个175和我一样高,以前和我一起学过跆拳道;另一个181是校排球队的。】好像有点怕,其中一个拿刀指得我们叫我们走开,说这没有我们的事。我当时已经给我两个同学说了上次就是他们四个抢我的钱,喊他们准备一下,可能要打架了。所以我们都把书包提在手上。我一看我们三个人,都有书包可以做武器,我腰上还别了个25的棍子,他们四个人,目前似乎只有一把折刀。应该可以拼上一拼。于是我一把将我的书包扔过去,一个箭步上去,左手把持刀指着我们的那个地痞握刀的手一把抓住,右手掏出甩棍,来不及甩开,一下就捅在那个地痞的肚子上,当时那个地痞一下就蹲在了地上,叫都叫不出来,刀也落在了地上。我的两个同学一看我动手了,把书包一扔,上去就对着已经被我捅的蹲在地上那个地痞一脚,踹翻在地上。被抢那个男同学,同时一把捡起地上的那把刀,指着另外三个准备扑上来的地痞,我也马上甩开了棍子,那三个地痞一哈就都不敢再上来了,我看那三个地痞怕了,回过身就朝那个被我打在地上捂着肚子的地痞大腿上闷劲就是一棍,那小子当时那惨叫声真叫人背皮发麻。然后嘴里就开始一直说对不起,说以后再也不了。我们几个又都踢了他几脚,警告了他们几句,然后我们就捡起书包和刚刚那对情侣赶快走了。至始至终,旁边的三个地痞在我们刀子和棍子的威慑下,不敢扑上来。最后当我们都走很远以后才发现他们的刀还在我们那位同学的手上,算了就留给他当纪念了。
后话:回家以后,我那叫一个激动呀,不知道是兴奋还是后怕,躺在床上不停的发抖。
作者: 九头猎鹰 时间: 2009-12-15 21:38
冤冤相报何时了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1:40
下手太清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1:45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40:00的发言:
下手太清了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1:48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5:00的发言: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让人痛苦的原则是让人持久的维持不舒服的情况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1:49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48:00的发言:
让人痛苦的原则是让人持久的维持不舒服的情况
咿呀~~~~~~~~~~~
你是说下他一点零件什么的???
作者: 天歌 时间: 2009-12-15 21:50
先打而快之
这样的地痞不给他们点颜色看看是不行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1:51
以下是引用天歌在2009-12-15 21:50:00的发言:
先打而快之
这样的地痞不给他们点颜色看看是不行
英雄所见略同哈!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1:52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9:00的发言:
咿呀~~~~~~~~~~~
你是说下他一点零件什么的???
不是 给他点会经常想起的伤 但不要过了(触犯了法律的) 另外你最近几天要小心点
作者: 李奥 时间: 2009-12-15 21:53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作者: 独孤游侠 时间: 2009-12-15 21:55
那刀收好做证据,报案,让他们留底,持刀抢劫是大罪,我们这有个十几岁的因为持刀抢了一件几十块的外套就被判了3年。不过报案时就不要说带有甩棍,就说是看到有人抢劫后临时在附近捡的木棒,这点必须和你朋友们对好口径
这是防止他们报复的最好办法,有案底了,他们再闹事的话会死得很惨的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1:56
你是躺在床上不停的发帖吧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1:57
论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文: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朕(1999)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具有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于犯罪分子就有一种威慑力,从而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司在紧迫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历来都是刑法典的立法重点。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止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否认,这一条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又观念基础之上的立法产物,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合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止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条件。
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的来说,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以及无限防卫三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修改。一、新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修订。 1979年刑法规定了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并未加以解释。因而在执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是刑法教科中的学理性解释,为了使人们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认识,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通过立法解释,给正当防卫下了一个定义。任何正当防卫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起因条件,即“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于其中的“合法利益”, 1979年刑法界定为“公义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与之相比,新刑法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利益”为合法利益,对于任何侵犯国家利益且只有相当紧迫的不法行为均可以实施止当防卫,强调这一点是完全必要的。其次,对于私人利益,新刑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利益属于正当防卫制度 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79年刑法或许由于制订当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公民个人手中极其贫乏的私人财富,将财产权利笼统地包括在“其他权利”中,客观上导致了对“合法利益”进行界定时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在司法实践中亦给办案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主裁置权。很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新刑法对防卫限度的修订。传统刑法观念认为,正当防卫是“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观点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将正当防卫放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加以讲授。这种将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的正当防卫观对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新中国正当防卫的立法轨迹,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比较保守,可谓是谨慎有余,对于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过多,而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利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少。 1979年刑法对于防卫限度的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立法至少具有下述缺陷: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又是“不应有”危害?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对此有各种学说,其中的“基本相适应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具体内容是:(1)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2)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这一损害结果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的危害结果基本相适应。(3)可见,该理论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仍是一个大致可循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和难以操作的缺陷。立法,理论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偏差。刑法修改以前;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脱离开正当防卫的动态环境,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有的不顾案件的整体事实,单纯以结果论防卫的限度,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防卫的工具定防卫的限度,认为能用木棍进行防卫的就不能用铁锹,否则即为防卫过当,甚至有的单纯以防卫人在防卫中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携带的工具或自制的武器,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等等。上述种种,都涉及到了正义与邪恶,英雄与罪犯的根本界限问题。其次,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完全将防卫人置于法官或法学家的高度,来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防卫。殊不知,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往往毫无防备,精神紧张,很难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害程度,更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限度并预料防卫的结果。因此,法律的这种规定不啻于是对防卫人处处设防,使正义向邪恶让步,限制、约束正当防卫人的手脚,这无疑是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背道而驰的。新刑法对此的规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两点:其一,对于什么是“明显超过”,必须结合哲学中质与量的规定加以理解。考察不法侵害人的手段、强度,如果对不法侵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若仅为量上的差别,如都是轻伤,而仅仅是伤势程度不同,则不为“明显超过”;若造成了质的差别,如本该造成轻伤即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却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新刑法大大放宽了有限防卫的限度条件,即只要防卫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即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而反过来,即使防卫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分析,也未必一定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必须强调的一点是,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新刑法明确地删除了“酌情”二字,从而废除了法院在防卫过当行为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仅,更左右有利于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三、新刑法首次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致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从而极大地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确理解这一崭新的刑法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和挑衅性的案件,否则会使有些人利用无限防卫作为侵害他人的合法理由。其次,适用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一、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人身,使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二、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三、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作者: johnson 时间: 2009-12-15 21:59
这种事儿还是小心处理为妙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1:59
以下是引用李奥在2009-12-15 21:53:00的发言: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这样你不是害楼主了 你自己想想性质变成抢劫或者敲诈了 是从违法变成犯罪了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00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40:00的发言:
下手太清了
你好的不教他
作者: 勇气堂 时间: 2009-12-15 22:02
对付流氓就应该狠一点!然后再报警!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03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00:00的发言:
你好的不教他

对一般人肯定不能着样但小流氓除外 他们太危险了不教训不行的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07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03:00的发言:
对一般人肯定不能着样但小流氓除外 他们太危险了不教训不行的
人家还是学生你让他这么早就经历不应该他经历的事情 不太好
作者: 老迷糊_128 时间: 2009-12-15 22:08
劝楼主,以后回家多加小心,万一那帮小子叫社会上的人来报复你,社会上的人就和他们不一样了哦。多加小心哦!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08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57:00的发言:
论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文: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朕(1999)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具有积极的社会政zhì内容。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于犯罪分子就有一种威慑力,从而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司在紧迫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历来都是刑法典的立法重点。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止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否认,这一条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又观念基础之上的立法产物,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合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止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条件。
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的来说,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以及无限防卫三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修改。一、新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修订。 1979年刑法规定了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并未加以解释。因而在执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是刑法教科中的学理性解释,为了使人们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认识,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通过立法解释,给正当防卫下了一个定义。任何正当防卫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起因条件,即“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于其中的“合法利益”, 1979年刑法界定为“公义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与之相比,新刑法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利益”为合法利益,对于任何侵犯国家利益且只有相当紧迫的不法行为均可以实施止当防卫,强调这一点是完全必要的。其次,对于私人利益,新刑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利益属于正当防卫制度 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79年刑法或许由于制订当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公民个人手中极其贫乏的私人财富,将财产权利笼统地包括在“其他权利”中,客观上导致了对“合法利益”进行界定时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在司法实践中亦给办案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主裁置权。很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新刑法对防卫限度的修订。传统刑法观念认为,正当防卫是“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观点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将正当防卫放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加以讲授。这种将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的正当防卫观对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新中国正当防卫的立法轨迹,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比较保守,可谓是谨慎有余,对于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过多,而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利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少。 1979年刑法对于防卫限度的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立法至少具有下述缺陷: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又是“不应有”危害?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对此有各种学说,其中的“基本相适应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具体内容是:(1)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2)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这一损害结果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的危害结果基本相适应。(3)可见,该理论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仍是一个大致可循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和难以操作的缺陷。立法,理论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偏差。刑法修改以前;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脱离开正当防卫的动态环境,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有的不顾案件的整体事实,单纯以结果论防卫的限度,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防卫的工具定防卫的限度,认为能用木棍进行防卫的就不能用铁锹,否则即为防卫过当,甚至有的单纯以防卫人在防卫中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携带的工具或自制的武器,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等等。上述种种,都涉及到了正义与邪恶,英雄与罪犯的根本界限问题。其次,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完全将防卫人置于法官或法学家的高度,来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防卫。殊不知,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往往毫无防备,精神紧张,很难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害程度,更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限度并预料防卫的结果。因此,法律的这种规定不啻于是对防卫人处处设防,使正义向邪恶让步,限制、约束正当防卫人的手脚,这无疑是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背道而驰的。新刑法对此的规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两点:其一,对于什么是“明显超过”,必须结合哲学中质与量的规定加以理解。考察不法侵害人的手段、强度,如果对不法侵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若仅为量上的差别,如都是轻伤,而仅仅是伤势程度不同,则不为“明显超过”;若造成了质的差别,如本该造成轻伤即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却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新刑法大大放宽了有限防卫的限度条件,即只要防卫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即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而反过来,即使防卫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分析,也未必一定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必须强调的一点是,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新刑法明确地删除了“酌情”二字,从而废除了法院在防卫过当行为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仅,更左右有利于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三、新刑法首次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致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从而极大地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确理解这一崭新的刑法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和挑衅性的案件,否则会使有些人利用无限防卫作为侵害他人的合法理由。其次,适用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一、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人身,使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二、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三、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楼主的行为根本不在这个里面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09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07:00的发言:
人家还是学生你让他这么早就经历不应该他经历的事情 不太好
我也怕他出事啊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11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09:00的发言:
我也怕他出事啊
我也怕他出事哇
那些小子我感觉还会去找楼主的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13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11:00的发言:
我也怕他出事哇
那些小子我感觉还会去找楼主的
我也这么想的 好象处了报警外就是躲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16
以下是引用李奥在2009-12-15 21:53:00的发言: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呀!!!
想起了,还有钱的嘛!
我无语了
唉~算了,钱都是小事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17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1:56:00的发言:你是躺在床上不停的发帖吧
这个论坛有手机网站吗!?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18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17:00的发言:
这个论坛有手机网站吗!?
可以吧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18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13:00的发言:
我也这么想的 好象处了报警外就是躲了
还有其他办法呢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19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12-15 21:55:00的发言:
那刀收好做证据,报案,让他们留底,持刀抢劫是大罪,我们这有个十几岁的因为持刀抢了一件几十块的外套就被判了3年。不过报案时就不要说带有甩棍,就说是看到有人抢劫后临时在附近捡的木棒,这点必须和你朋友们对好口径
这是防止他们报复的最好办法,有案底了,他们再闹事的话会死得很惨的
哦~
受教了
谢谢哈!
游侠大哥真专业呀~
作者: TXB 时间: 2009-12-15 22:20
以下是引用九头猎鹰在2009-12-15 21:38:00的发言:
冤冤相报何时了
是啊 以后上学放学还是多点人一起走吧 弄出事不用毕业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0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52:00的发言:
不是 给他点会经常想起的伤 但不要过了(触犯了法律的) 另外你最近几天要小心点
恩!
谢谢关心,
我会注意的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20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18:00的发言:
还有其他办法呢
人家在暗 LZ再明 不好办啊 要不就先下手把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2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1:59:00的发言:
这样你不是害楼主了 你自己想想性质变成抢劫或者敲诈了 是从违法变成犯罪了
如果我拿回本来就属于我自己的钱,应该没事吧~
作者: 冬虫夏草 时间: 2009-12-15 22:22
报案吧 ....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23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2:00的发言:
如果我拿回本来就属于我自己的钱,应该没事吧~
你如果这事情和你上纲上线的话 就是有事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3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18:00的发言:
可以吧

网址是????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4
以下是引用老迷糊_128在2009-12-15 22:08:00的发言:
劝楼主,以后回家多加小心,万一那帮小子叫社会上的人来报复你,社会上的人就和他们不一样了哦。多加小心哦!
。。。。。。。。。。。。。
我都被你们说的有点怕了
作者: TXB 时间: 2009-12-15 22:24
游侠说的有道理 留点把柄在手里 以防他们再侍机报复
作者: 独孤游侠 时间: 2009-12-15 22:24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2:00的发言:
如果我拿回本来就属于我自己的钱,应该没事吧~
那钱是不是原本属于你的,在法律上说只能由警察来判断。除非是在案发当场抢回来,或是他们被警察抓了以后要回来,不然是不算数的,搞不好还会被反咬一口。
其实你如果把持刀的那个抓住了拖去警察局(或是报警了等警察来)还更好点,当场就可以拘留了,放他们走太便宜他们了。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25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0:00的发言:
恩!
谢谢关心,
我会注意的
实在不行买件防刺背心把 着几天一定要小心啊 上下学不要一人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5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13:00的发言:
我也这么想的 好象处了报警外就是躲了
大哥~
你吓的我了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25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3:00的发言:
网址是????
一样哇 我用手机上www网的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26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5:00的发言:
大哥~
你吓的我了
那帮小子90%是要报复的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7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25:00的发言:
一样哇 我用手机上www网的
你霍我~
你啥手机哦?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28
以下是引用TXB在2009-12-15 22:24:00的发言:
游侠说的有道理 留点把柄在手里 以防他们再侍机报复
不是现场抓获的基本没有用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28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7:00的发言:
你霍我~
你啥手机哦?
我手上在用3个手机 你问我哪个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29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26:00的发言:
那帮小子90%是要报复的
你是那些小子的老大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29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12-15 22:24:00的发言:
那钱是不是原本属于你的,在法律上说只能由警察来判断。除非是在案发当场抢回来,或是他们被警察抓了以后要回来,不然是不算数的,搞不好还会被反咬一口。
其实你如果把持刀的那个抓住了拖去警察局(或是报警了等警察来)还更好点,当场就可以拘留了,放他们走太便宜他们了。
唉~
当时自己也兴奋了,哪想的到那么多呀~
游侠!请问这个论坛有手机网址吗?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31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28:00的发言:
我手上在用3个手机 你问我哪个

钩子是有钱人啊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31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28:00的发言:
我手上在用3个手机 你问我哪个

。。。。。。。。。。。。。。
难道你就是传说中的XXX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31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9:00的发言:
唉~
当时自己也兴奋了,哪想的到那么多呀~
游侠!请问这个论坛有手机网址吗?
没有的 但是你手机通过游览器照样可以上网的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31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29:00的发言:
你是那些小子的老大

......................
钩子又败给你了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33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31:00的发言:
......................

钩子又败给你了
没有哇 我退出兄弟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35
说正经的楼主这几天多和几个同学回家啊 另外甩棍带好了 但是轻易不要用 要不准备个喷子吧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35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33:00的发言:
没有哇 我退出兄弟
每次跟你讨论时总被你随手一砖拍倒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36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35:00的发言:
说正经的楼主这几天多和几个同学回家啊 另外甩棍带好了 但是轻易不要用 要不准备个喷子吧
钩子说的对啊 你着几天一定要小心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37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35:00的发言:
每次跟你讨论时总被你随手一砖拍倒

明天开始我让兄弟你拍 我不说一句废话 还要说加油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38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35:00的发言:
说正经的楼主这几天多和几个同学回家啊 另外甩棍带好了 但是轻易不要用 要不准备个喷子吧
恩~
那是一定,
我有喷喷哈!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39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36:00的发言:
钩子说的对啊 你着几天一定要小心
恩!
谢谢哈~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40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37:00的发言:
明天开始我让兄弟你拍 我不说一句废话 还要说加油

你的境界我是很难达到了 你已经是抛砾投石,便可取命;摘叶飞花,亦能伤人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5 22:40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38:00的发言:
恩~
那是一定,
我有喷喷哈!
那千万带好了 要不就问问游侠老大买个最厉害的直流 射程5米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41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39:00的发言:
恩!
谢谢哈~
呵呵 兄弟客气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41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37:00的发言:
明天开始我让兄弟你拍 我不说一句废话 还要说加油

弱弱的说一句,
“钩子”用我们这的话说就是屁股的意思,
你们也是这样的理解的吗?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43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40:00的发言:
那千万带好了 要不就问问游侠老大买个最厉害的直流 射程5米
RY警射是吗?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2:44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40:00的发言:
那千万带好了 要不就问问游侠老大买个最厉害的直流 射程5米
5米~!????
算了,我这个2~3米的警用RY挺好的
不过还是谢谢哈!
作者: TXB 时间: 2009-12-15 22:44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2:28:00的发言:
不是现场抓获的基本没有用
有个受刀伤的证人啊
作者: wushibatian 时间: 2009-12-15 22:46
打断腿,在踩2脚
作者: 风流狼子 时间: 2009-12-15 22:50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37:00的发言:
后话:回家以后,我那叫一个激动呀,不知道是兴奋还是后怕,躺在床上不停的发抖。
跟我一样,完事后身体不由自主的发抖!应该是兴奋过度后体能消耗的过多,导致身体的颤栗!当让多少也会有些后怕!!!
作者: 独孤游侠 时间: 2009-12-15 22:50
以下是引用风流狼子在2009-12-15 22:50:00的发言:
跟我一样,完事后身体不由自主的发抖!应该是兴奋过度后体能消耗的过多,导致身体的颤栗!当让多少也会有些后怕!!!

肾上腺素分泌的结果
作者: 钧哥 时间: 2009-12-15 22:51
呃,教训一下就好,最近几天小心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2:54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12-15 22:50:00的发言:
肾上腺素分泌的结果
让我象起刺客联盟
作者: 70 时间: 2009-12-15 22:59
躺在床上发抖呀,你可能是有点后怕了。第一次打架吧??经过这次的事,以后再打架就不会发抖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5 23:00
各位我困了,
下了哈!明还要上课呢~
晚安!
作者: 大头 时间: 2009-12-15 23:05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3:00:00的发言:
各位我困了,
下了哈!明还要上课呢~
晚安!
8
作者: 冬天鸡鸡真冷 时间: 2009-12-16 01:02
建议LZ听游侠的去报警,持械抢劫,很重的罪,而且他伤人了,你们去的时候那个流血了,不然你在读书,他们以后可以随时来堵你
作者: rock7337 时间: 2009-12-16 01:33
搞个喷雾~
弄他难受
下次不敢欺负你
作者: 音速天使 时间: 2009-12-16 07:49
以后估计还有后事。
作者: 吴某人 时间: 2009-12-16 08:09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5 21:56:00的发言:你是躺在床上不停的发帖吧
你个老钩子
作者: 降龙尊者 时间: 2009-12-16 08:45
兄弟,你小心点。你报仇了,要是他们又回来报仇怎么办?
作者: smx3ng885 时间: 2009-12-16 08:51
还得提防他们报复 楼主还是报案让他们有个案底
作者: 纵酒挥刀斩人头 时间: 2009-12-16 08:53
建议楼主不要太兴奋,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戒备之心不可放轻,不光是你,还有你那几个同学,也要提醒他们,最好放学一起走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09:01
以下是引用李奥在2009-12-15 21:53:00的发言: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那样性质就变了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09:04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5:00的发言: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你太嫩了 乖乖
作者: 金戈铁马 时间: 2009-12-16 11:29
楼主要是提前报警就对了,这次应该也算是见义勇为。对小地痞的报复怕是没有用的,只能平时多防着点儿了。如果下次路上再遇到不要露怯,露怯的相对更容易受到报复~~~
作者: lcguan 时间: 2009-12-16 11:30
打蛇不死小心被蛇咬,楼主在上学,他们找你的麻烦太容易了,以后还是要小心为好,晚上放学最好和几个同学结伴而行。
作者: 往事钩沉 时间: 2009-12-16 12:37
楼主小朋友等等回家后,上来报一个平安
要不我们会帮你担心的
作者: easytofly 时间: 2009-12-16 13:14
打得好!但是楼主这段时间一定要小心加小心哦,最好几个人一起上学、放学,并将此事报告警方、学校。这些地痞是不会这么容易善罢甘休的。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13:21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2:35:00的发言:
每次跟你讨论时总被你随手一砖拍倒

建议闭关修炼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13:22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2:22:00的发言:
如果我拿回本来就属于我自己的钱,应该没事吧~
肯定会有事 一码算一码 嫩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13:24
以下是引用风流狼子在2009-12-15 22:50:00的发言:
跟我一样,完事后身体不由自主的发抖!应该是兴奋过度后体能消耗的过多,导致身体的颤栗!当让多少也会有些后怕!!!

肾上腺素透支的结果
作者: fu33 时间: 2009-12-16 13:25
以下是引用音速天使在2009-12-16 7:49:00的发言:
以后估计还有后事。
肯定不会就这么完了,楼主多加小心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6 13:35
以下是引用YUYE在2009-12-15 22:59:00的发言:
躺在床上发抖呀,你可能是有点后怕了。第一次打架吧??经过这次的事,以后再打架就不会发抖了。
也不是第一次啦~
只是第一次用棍子打人罢了~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6 13:36
以下是引用fu33在2009-12-16 9:04:00的发言:

你太嫩了 乖乖
。。。。。。。。。。。。。。。
你老拌~~~~~~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6 13:37
以下是引用往事钩沉在2009-12-16 12:37:00的发言:楼主小朋友等等回家后,上来报一个平安

要不我们会帮你担心的
恩~一定哈!
钩子大哥
作者: 燚娃娃 时间: 2009-12-16 13:45
我喜欢收拾这种人,因为小时候我被这种人欺负过N次。。。。。如果你是成都的以后有事我帮你,我一个人空手收拾他们一群都足够了,QQ3881400
作者: zltdkj 时间: 2009-12-16 13:48
以后小兄弟可要小心了,小心他报复,其实应该报警才对的
作者: zlasg 时间: 2009-12-16 13:59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5:00的发言: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兄弟,你要带喷子了!这年头说不好的,他们很有可能不会善罢甘休!
作者: 纵酒挥刀斩人头 时间: 2009-12-16 14:56
以下是引用燚娃娃在2009-12-16 13:45:00的发言:
我喜欢收拾这种人,因为小时候我被这种人欺负过N次。。。。。如果你是成都的以后有事我帮你,我一个人空手收拾他们一群都足够了,QQ3881400
大侠,可找到你了
作者: 诗酒 时间: 2009-12-16 15:04
发抖是兴奋得。这种情况我也有过,呵呵
作者: 晓狼风 时间: 2009-12-16 15:17
以下是引用燚娃娃在2009-12-16 13:45:00的发言:
我喜欢收拾这种人,因为小时候我被这种人欺负过N次。。。。。如果你是成都的以后有事我帮你,我一个人空手收拾他们一群都足够了,QQ3881400
哎呀呀~~~大哥!
缘分啦!我彭州的哈~
加你好友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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