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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打印本页]

作者: 虎翼    时间: 2014-6-4 17:14
标题: 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过于绝对。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入人家”的盗贼只要没开始奸淫掳掠、户主就不能杀伤之等等等。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


导语:山东招远麦当劳凶杀案发生后,举国哗然。很多人纷纷质疑“为何当时受害者没和歹徒拼命”。事实上,司法系统出于种种苛刻理由极少认定“正当防卫”,就算招远麦当劳血案的受害者“杀出一条路”,也难说被法院判罪的究竟会是哪一方。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如此的结果,就是大批有关口角、赌债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当防卫,却被认为是斗殴。只有完全清纯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而“起因有责任是否阻却防卫权”的道理,其实早就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对“自招侵害”的判词中被论述清楚:“被告人基于自身的不正行为引起了侵害。侵害人的攻击是由被告人的不正行为所引起的,并在其之后的相接近场所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一体性事态……当被告人起初引起侵害的行为并非违法时,或所引起的侵害明显超越先行不正的程度,仍旧保留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行使、积极行使的一种权利,在可以防卫也可躲避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并不该影响对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它是基于“‘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有关“正对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国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的斗殴故意。总结了有教材意义的案例的论文《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确阐述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携带自卫器械是一种防范措施,针对的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携带自卫器械的防范措施是否发生结果取决于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则准备的器械不会派上用场。如果不是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该算有犯罪意图。但既然中国司法实践要求“能躲避就不防卫”,那么常备自卫器械自然是“预见险境、能避却不避”,也是“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了。《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对“备械自卫”的评价是:“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言:“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多学者还曾杞人忧天此法条会被滥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自卫者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脱不了“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法院对实施自卫的被告常寄厚望,总会要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精准地与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在面临一个能身中数刀不倒的壮汉手持菜刀砍来时,夺下菜刀后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西方国家法律中有“城堡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也有“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法律条款。但在中国当代,虽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自卫时杀伤免责的“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凶徒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户主却不能对他有所杀伤,否则也难脱“故意伤害”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入室强奸、抢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预备而非实践,所以户主就只可以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实行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不法侵害人的强奸、抢劫等预备行为的预备实施防卫。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干部杨毅伟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当防卫”在中国的窘境,与司法技术限制不无关系。司法体系内侦查工作以“破案”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标准则是“谁干的”、“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发生,侦查机关往往能够迅速“告破”,既缺乏动力去查清全案事实以准确定性,同时也因司法资源不足、基层警察法律素养尚不够高的现实因素约束,以“相互斗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既经济又高效。而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后,检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会否定侦查机关“相互斗殴”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斗殴”否定“自我防卫”,再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给防卫人减轻处罚以求量刑的均衡。




作者: 瞌睡的熊    时间: 2014-6-4 17:22
本帖最后由 瞌睡的熊 于 2014-6-4 17:23 编辑

所以说

还有个见义勇为。。。。。。。。。。
作者: 雒神    时间: 2014-6-4 17:22
中国管的太宽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6-4 17:24
学习了
作者: 我爱拉芳    时间: 2014-6-4 17:29
第三条就是让老实人等死啊,在美国随身带折刀不犯法,刀是工貝,在天朝自身防卫只能用牙咬啊看来
作者: 拌馄饨    时间: 2014-6-4 17:30
居者有其屋比较好…别人登堂入室你不能一棍子敲死人家吗?艹
作者: 战神再现    时间: 2014-6-4 17:32
这个是实话
作者: 茶叶蛋    时间: 2014-6-4 17:42
正当防卫,,只有警察有这个权利、、、、
作者: tjsny    时间: 2014-6-4 17:52
确实不容易认定
作者: 土豆泥    时间: 2014-6-4 17:57
在中国  能做到正当防卫 可不是一般人  你必须是高手中的高手才能把握好分寸和力度
作者: maszhou    时间: 2014-6-4 18:10
我的屋风能进雨能进,君王不能进。这句话啥时在天朝有用?
作者: 拯救中国    时间: 2014-6-4 18:12
有背景就没事!
作者: 青岛尖兵    时间: 2014-6-4 18:33
真是不好掌握分寸的哦。。。
作者: 辉煌    时间: 2014-6-4 18:33
同样案例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说你是故意伤人就是故意伤人。。
作者: 阿虎    时间: 2014-6-4 18:37
只能坚持打了就跑的方针。。。
作者: cobra4956    时间: 2014-6-4 18:48
唉 。。。天朝 。。。
作者: 犀利哥    时间: 2014-6-4 19:12
M的有哪条是向差老百姓的!
作者: ghostpeg    时间: 2014-6-4 19:30
……这文章干货还是多。这种司法核心就是尽量减小违法事件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至于苦主,木有苦主
作者: 超人队长    时间: 2014-6-4 19:44
学习了               
作者: 超人队长    时间: 2014-6-4 19:48
瞌睡的熊 发表于 2014-6-4 17:22
所以说

还有个见义勇为。。。。。。。。。。

看的我眼晕           
作者: 超人队长    时间: 2014-6-4 19:48
辉煌 发表于 2014-6-4 18:33
同样案例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说你是故意伤人就是故意伤人。。

真不好办            
作者: 超人队长    时间: 2014-6-4 19:50
慷慨大方 发表于 2014-6-4 18:12
有背景就没事!

小心河蟹
作者: 织田信长    时间: 2014-6-4 19:50
能逃就逃吧,說實話,P民死不死,朝廷根本無所謂。
作者: SuperWolf    时间: 2014-6-4 19:54
辉煌 发表于 2014-6-4 18:33
同样案例说你是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说你是故意伤人就是故意伤人。。

+10086
这个纯粹靠关系和背景

作者: 蚂蚁新人    时间: 2014-6-4 20:17
赤手空拳自卫???那和自杀无区别 艹   
作者: 摩托太子    时间: 2014-6-4 20:26
例如招远案中,那个女的最后是死了,才弄个故意杀人,如果只是暂时性休克,旁人出手致死施暴者,肯定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没有了:不是故意杀人或抢劫、强奸的正在进行时。。所以说,除非是练家子,手上又很有分寸,将施暴者只是弄伤且可逆。否则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说成是防卫过当。建议国家结合目前的治安形势,重新定义正当防卫。
作者: 雪狼1984    时间: 2014-6-4 21:49
天朝的法律忒坑爹
作者: 熊哥    时间: 2014-6-4 22:28
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最坑人
作者: 镖师十四    时间: 2014-6-4 23:09
此文轉自網易另一面,真是壯哉我大黃易

評論其實更精彩,建議去看看
作者: caib    时间: 2014-6-5 08:46
至少要练到张无忌的层次还好意思谈自卫
作者: angledown    时间: 2014-6-5 08:48
古语有云:做好羊,别做狼
作者: songmingyuee    时间: 2014-6-5 09:52
我想起了番禺6口的灭门案
作者: 往事冰封    时间: 2014-6-5 10:36
我想说的是法律还规定要认定对方有罪的话,要有视频证据,就是监控拍下的,还要有当时的凶器,没有监控的话起码要有两目击者作证!大家明白怎么做了吧!
作者: 恋灬俊兮    时间: 2014-6-5 10:54
在走退路,早晚有一天跟以前一个样。
作者: 陈冠希    时间: 2014-6-5 12:04
天朝这地方,真心恶心,,就算打仗我也不会第一个去,因为不值得。。对这个国家管理制度已经,无语了,但我学会了,强烈谴责这套

作者: 甲壳虫    时间: 2014-6-5 12:53
法律会告诉大家,遇事都忍着,请拨打110,老大会会来的,会罩着你们的
作者: 无奈的苹果    时间: 2014-6-5 13:59
不要太多顾虑,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前提是你还活着,要不你直接就成受害人了。既然是防卫用品,就不要滥用。最坏的情况坐几年牢也比窝囊地死了好。
作者: 甩棍阿华    时间: 2014-6-5 15:31
进来支持楼主的帖子,太有用了
作者: 为棍而来    时间: 2014-6-5 15:47
只能悄悄的自卫,但现在公共场合监控无处不在,最终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宅在家,不出门
作者: wp2    时间: 2014-6-6 21:37
鸡国根本无法律,这一直是我个人的看法。
招远案,有个律师发表看法:我一个搞法律的,到现在还没搞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我敢上去么?
作者: 双鞭藏袖    时间: 2014-6-7 08:06
茶叶蛋 发表于 2014-6-4 17:42
正当防卫,,只有警察有这个权利、、、、

中国没有袭警罪,所以警察碰到穷凶极恶的也要被砍几刀才敢开枪。这一点和普通人差不多
作者: Jonathan11    时间: 2014-6-7 15:24
确实不容易的啊
作者: 喻晓    时间: 2014-6-8 00:49
中国嘛……以和为贵…不过确实有些好处,要是昆明他们拿的是枪………那就算了,不用跑了
作者: 让自由之风劲吹    时间: 2014-6-9 23:04
其实,原因很简单,“他们”最害怕的就是团结,有正义感,且有自卫能力的人民。
作者: 拯救中国    时间: 2014-6-10 14:03
看以前的新闻,经常有正当防卫然后又赔钱又坐牢的
作者: 446zj    时间: 2014-6-15 01:36
中国法律不够完善,像USA 私闯民宅 人家有权直接 XX你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19 01:08
黄要湿 发表于 2014-6-4 17:24
学习了

国外也差不多,不要以为国外就好过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19 01:13
我爱拉芳 发表于 2014-6-4 17:29
第三条就是让老实人等死啊,在美国随身带折刀不犯法,刀是工貝,在天朝自身防卫只能用牙咬啊看来

谁告诉你在美国带刀就不犯法的?美国对刀也有管制,作为一般工具的小刀不犯法,但也过不了安检,你只能在街上逛,超过一定长度的刀也是管制的,例如匕首或大号折刀。在天朝带4到5公分小折刀也不犯法,你别用来捅人就行。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19 01:15
我爱拉芳 发表于 2014-6-4 17:29
第三条就是让老实人等死啊,在美国随身带折刀不犯法,刀是工貝,在天朝自身防卫只能用牙咬啊看来

在国外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很严格的,否则就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了,别老以为天朝不好,外国也好不到哪去。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19 01:18
茶叶蛋 发表于 2014-6-4 17:42
正当防卫,,只有警察有这个权利、、、、

中国有不少正当防卫的案例,而且大多都是普通人,而且还有农民。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7-19 10:39
Eclair·Farron 发表于 2014-7-19 01:08
国外也差不多,不要以为国外就好过

国外啥样我不知道也不关心,因为我也没打算也没能力去国外生活!!
只是希望国内环境更好一些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7-21 09:18
Eclair·Farron 发表于 2014-7-19 01:08
国外也差不多,不要以为国外就好过

刚在新闻看到美国父亲看到一男子性侵自己的儿子,将其打成猪头,警察认为他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所以不起诉
作者: blackjornada    时间: 2014-7-21 10:25
所以带棍不带折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21 14:25
黄要湿 发表于 2014-7-21 09:18
刚在新闻看到美国父亲看到一男子性侵自己的儿子,将其打成猪头,警察认为他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所以不起诉

所以我说国外不好过!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7-21 14:30
Eclair·Farron 发表于 2014-7-21 14:25
所以我说国外不好过!

国外的法制体系还是要比国内健全一些!!!
被打的是犯罪的这个!!!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21 14:35
黄要湿 发表于 2014-7-21 14:30
国外的法制体系还是要比国内健全一些!!!
被打的是犯罪的这个!!!

哦,我看清楚了。其实中国的法律也是比较健全的,我是学法律的我知道,但就是很多法律现实中都不会实行,你懂的。不是中国法律不健全,而是执行法律的人。。。。。。。你懂的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7-21 14:40
Eclair·Farron 发表于 2014-7-21 14:35
哦,我看清楚了。其实中国的法律也是比较健全的,我是学法律的我知道,但就是很多法律现实中都不会实行, ...

哦,班门弄斧了,没想到遇到了法律帝!!!
中国特色吧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21 14:42
黄要湿 发表于 2014-7-21 14:40
哦,班门弄斧了,没想到遇到了法律帝!!!
中国特色吧

哪有,见笑了!我不是法律帝,只是个普通人而已!
作者: 泡泡熊    时间: 2014-7-21 15:08
见义勇为是个技术活         
作者: 甲壳虫    时间: 2014-7-21 15:40
天朝 没有 正当防卫
只有 扰乱治安,处罚
作者: 核潜艇    时间: 2014-7-21 17:01
Eclair·Farron 发表于 2014-7-21 14:42
哪有,见笑了!我不是法律帝,只是个普通人而已!

甩棍的讨论区需要你这样学过法律的人才,欢迎多参与,指点指点!
作者: 探侦の探侦    时间: 2014-7-21 17:26
核潜艇 发表于 2014-7-21 17:01
甩棍的讨论区需要你这样学过法律的人才,欢迎多参与,指点指点!

见笑了,指点受不起,大家交流交流就好了!
作者: caib    时间: 2014-7-22 10:02
哎,国情就是这个样子。
作者: jinshuijiang    时间: 2014-7-25 17:18
天朝就是这样的
作者: 抬头°仰望    时间: 2014-7-25 22:14
雒神 发表于 2014-6-4 17:22
中国管的太宽

这怎么说?
作者: 抬头°仰望    时间: 2014-7-25 22:20
司法公正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作者: wwcpu3700    时间: 2014-11-4 03:47
所以说 必须打了就跑 否则只要你动手了无论如何你都是有罪的
作者: joson    时间: 2014-11-6 00:41
天朝的法律这是要全民都有特种部队的素质,点到即止吗?执法人员都有饭桶的容量,装完饭等我们把贼绑上奉送上去么

作者: 446zj    时间: 2014-11-6 16:13
很容易防卫过当 ,过了就变过失杀人了 真难啊
作者: 白头山    时间: 2014-11-7 16:43
这就是基本没有适用空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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